Friday, February 2, 2007

民企原罪爭議的貨後

吳俊@chengming

一九八九年,江澤民曾經說過「80%以上的個體戶都是靠不住的」,還說過「要讓私營企業傾家蕩產」。為什麼這位當年的黨國新貴如此痛恨私企呢?箇中原因,卻並不是現在所說的「民企原罪」,而是有一些私企的業主居然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在了支持「動亂」、「暴亂」的「錯誤立場」上。按照這位前總書記的政治邏輯,這些業主明明是靠了「黨的富民政策」才發家致富的,卻膽敢在黨有危難的時候不思報效,是可忍孰不可忍。那時候還沒有發明「原罪」這個詞兒,所以,江沒有說明是要讓一部分私營企業還是要讓所有的私營企業傾家蕩產,也沒有說明要用什麼罪名去讓他們傾家蕩產。到了一九九二年,老鄧南巡要求大力發展私營企業,江澤民也就漸漸把這個「傾家蕩產」的莊嚴宣誓忘得一乾二淨了。

民營企業是否有原罪?
然而從那以後,關於「民企原罪」的話題卻逐漸成了一個越來越熱的話題。每隔一段時間,官、商、學界就會為此爭論不休,民間的反應也非常的火爆,觀點對立的雙方都帶著濃烈的火藥味。當人們在談論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的時候,在談論產權改革、民進國退的時候,總會有一些人有意無意地將話題扯到「民企原罪」上面去。每當有款爺犯案、富豪落馬的時候,如牟其中、賴昌星、楊斌、劉湧、周正毅、顧雛軍們令人難忘的垮台,似乎也總是在提醒人們私人資本和民營企業都是不乾不淨的。

「民企原罪」說的謬誤
說民營企業有原罪,在理論上,它來源於「私有制是萬惡之源」的馬克思主義正統觀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一個毛孔都流著血和骯髒的東西。」如果按照馬克思的理論,資本既是剝削的產物,又是剝削的工具,它產生於剝削又用之於剝削,因此,任何私人資本當然都不可能是先天清白的,也永遠不可能在循環增值的後續過程中被人為漂白。依此馬克思謬說,「民企原罪」的命題自然也就絕對正確、無可爭議了。然而,如果真是這樣,那鄧小平以來的開放搞活、市場化改革就不僅是從頭錯到尾,簡直是明知故犯、罪莫大焉了。所以,反對民企有原罪的人(如改革領袖胡耀邦之子胡德平)理所當然地要將一頂「否定改革」的政治帽子扣到對手的頭上去。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民企原罪」之爭與防左反右、姓社姓資的中共意識形態衝突總是脫不了干係。

藉否定民企原罪掩蓋真罪行
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主流派」的經濟學家們卻走到了另一個極端。他們認為私人資本不僅前世沒有原罪,連剛剛犯下的新鮮的現行之罪也都可以通通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似乎只要輕飄飄地說一句這是「改革的代價」,是「發展中的問題」,就可以把一切罪錯就此放過。為了「改革」、為了「效率」、為了「先進生產力」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了GDP和財政收入,當然也為了設租尋租、為了更方便官員貪污受賄和更有利於黨政部門壯大「小金庫」,他們不僅要不拘一格地招商引資,還要想方設法地幫黑金洗白、將贓款脫罪。他們主張對來路不明的資本一律實行「大赦」、「特赦」,只要進入「改革與發展」的官方流程,就可以一概不追究;非但不追究,甚至還要賦予它們平民們連想都不敢想的各種優惠待遇(河北、福建、河南等地方均先後出台過有此類曖昧條款的所謂投資優惠政策)。

不法資本、不法收益應予追究
今天,如果我們承認財產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如果承認個人擁有佔有、使用、處置自己私產的基本經濟自由,那麼,馬克思對私有制的抨擊就不值一駁,一切資本均來源於罪惡的「民企原罪」之說也就是無稽之談。然而,說資本沒有原罪,卻絕不等於說它就能終生免疫,就可以永遠不犯現世之罪。眾所周知,中國的一些「紅色資本家」是靠貪污受賄、私分國企、官商合謀、造假上市等等手法發家致富的。即使是按照中共當局制定的並不完善、並不健全的現行法律,也足以認定某一些人的某一些資本是不法資本、某一些人的某一些收益是不法收益,對之進行事後的法律追究與經濟清算無可厚非。所以,「民企原罪」的問題其實是一個十足的假問題。拿了黑金贓款去冒充私有資本的就是罪,作奸犯科觸犯了刑律才有罪,除非有案在身、有證可查,人們當然沒有理由從意識形態的角度去搞有罪推定。

揭穿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詭計
既然民企無所謂原罪,那麼,那些要求「赦免」的論調就是包藏禍心的將錯就錯,是試圖拿一個假問題去解除某些人的真罪行,大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惡意。他們的理由,一是說因為中國「法制不健全」,許多民企的「原始積累」都有政治和法律上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方,處在罪與非罪之間;二是說儘管有些民企的早期資本曾經與犯罪有牽連,但年深月久已經無從追究,一旦追究又怕引起富人恐慌、撤資外逃;三是說那些犯過一些小罪的大資本早就改惡從善、造福於民了,他們靜悄悄地以改革與發展之功贖清了貪贓枉法之罪,何必還得理不饒人地糾纏那點陳年醜事呢?

「赦免權」只應屬於人民
這些理由,倒也貌似有理,其實卻說不過去。第一,它故意混淆了政治罪與經濟罪之分,將突破政治禁區的改革收益如小崗村民的承包收入與某些貪官奸商的犯罪收益如貪贓枉法、坑蒙拐騙的收入混為一談;二者雖然均有「違法」之嫌,其性質卻大不相同,前者該受鼓勵而後者卻應追究。第二,它大大低估了中國民眾的判斷能力,以為人們就必定找不出一種辦法、一種機制去把那些「說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分辨清楚,似乎為了不冤枉好人就必須要放過壞人。第三,它嚴重蔑視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即使不法資本功大於罪的說法成立,即使「赦免」比清算對中國社會更加合理,但是,這個「赦免權」只應該屬於已經擁有了民主權利的廣大人民,而不可能讓昔日的犯罪者及其同盟者自說自話、自行赦免。

挑起姓社姓資之辯與保護黑金
歸根到底,「民企原罪論」的雙方周期性地進行一場接一場的熱鬧爭論,如此折騰,無非是一邊有人要借這個假問題挑起姓社姓資之辯,以便利用普通民眾對貪污腐敗的不滿來加緊左傾回潮,復歸馬列原教旨主義。另一邊有人要借用鄧小平「改革新教」的政治教義,來混水摸魚混淆視聽,以便將某些權貴們巧取豪奪的黑金贓款合法化。這才是問題背後隱藏著的兩個真問題。

這兩個真問題倒是切切不可小視。它們產生於一種極其嚴峻的社會背景:中國特色的「改革與發展」不僅僅造就了超過三百萬的先富階層(這些人中的大多數正是民營企業主),也不僅僅讓超過一千萬的貪官污吏們佔足了便宜,更重要的是,它塑造了一個至少包括二千萬下崗工人、三千萬失地農民(也可以稱為「下崗農民」)的絕對困難群體,而十多億的城鄉中低收入階層從「改革與發展」中的獲益也與他們的人數極其不成比例。由於高層官僚的貴族化、中層官商的附庸化、基層政府的流氓化、底層民眾的貧困化,使得中國社會已陷入了嚴重的貧富懸殊、利益對立、階層分裂的狀態。在此嚴峻情形之下,是左傾復辟、集權升溫、逐步背棄改革?還是罔顧公平、讓權貴奸佞們把改革的便宜佔到底?還是挖肉治瘡、刮骨療傷,將有致命缺陷的改革引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正義航向?這就是「民企原罪」問題的政治實質。

廓清「原罪」引入民主的重要性
目前,底層民眾對以官員、富豪為代表的上流社會不僅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於仇官、仇富的現象時有顯現,極端民族主義、平均主義、無政府主義不時抬頭。我們看到,一些「突發性群體事件」經常會成為自發性民粹主義的表現平台。在那裡,有著強烈的不滿、普遍的怨憤、盲目的仇恨、兇險的戾氣,人們盡情地發泄對官僚機構、上層社會和現行政策的不滿。一些代表上層社會和官僚機構的象徵性物品,如一部奔馳或寶馬汽車、一個吉利的車牌號、一個口出狂言的官員、一件生活奢侈品、一個荒誕不經的謠言,都會引起民眾的激憤情緒。人們恨屋及烏,由對權貴與奸商的不滿,擴展為對私有制、經濟自由主義、WTO、全球化的不滿,甚至將對現行當局的不滿扭曲為對毛澤東時代的虛假回憶和不實頌揚。如不及時地廓清「原罪」的迷霧,如不果斷地引入民主法治的機制,遲早會有左、右都討不到好的那一天。這種現狀再一次證明了一個顛撲不破的道理:在自由與極權、市場與專制、法治與黨治之間,任何共生狀態都是脆弱的。在發展與穩定、公平與效率、財富與分配的衝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決方案都必然後患無窮。

帶原罪的是專制政權
原罪這個詞用在私有經濟的身上毫無道理,但是,用在專制政體的身上倒是恰如其分的。所有的專制政權,不論是從列祖列宗那裡繼承的,還是從「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那裡傳下來的,它最初的前世淵源,總免不了殺人放火、成王敗寇那一套。就以當前的中共政權來說,其前身就是個不折不扣的「戴罪之身」。從南昌到井岡山、從江西到陝西,當它還是四處逃竄的「流寇」的時候,即以背祖滅宗投靠蘇俄為榮、以打家劫舍殺人越貨為生。當它立足延安偏安一隅當了「坐寇」的時候,又一面忙不迭地內部「整風」血腥清洗,一面消極抗日積極叛亂,甚至還偷偷摸摸地做過種鴉片販毒品一類令人不齒的罪惡勾當。說它有原罪,這是一點也不為過的。可是,它卻偏偏有意遺忘了其前世的罪孽,從來也沒有打算要以謙卑的姿態求取人民寬恕,以贖罪的行為實施自我拯救。它一心要超度別人,卻不知道最需要自我救贖的正是它自己。今天,那些敢於犯下現行之罪的不法資本,所依靠的就正是這個有原罪在身的專制政體。中國的一切問題,也端賴於首先把專制政治的罪惡洗涮乾淨,只有它不再犯罪,才有可能解決其他一切的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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